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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GER2002

[纠纷] 对于我自己的行为 对论坛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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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cepic 于 2012-12-11 01:19 编辑

我没想息事宁人'我也没唬谁'退款是退款'我骗人是我骗人'盗号是盗号'如果觉得道歉不够'退款不够'咱们可以官方解决'谁都懂法'我也咨询过相关律师'恶意发布个人信息'盗取个人账号'也可以法律解决'就好比'你坐车被小偷偷了钱包'你抓住他'把他打半死'那么'他偷你是一起案件'你打他是另外一起案件'我回来'不是我要干什么'都说我怕人肉'我真心不怕'人肉能怎样?有几个提着家伙上门来找我的?没有''我也不想找茬'错的是我'杀人不过头点地'我回来联系各位'也是我良心过不去'我可以不回来处理'但是我不想逃避'我做的我承认'我不想选择消失'论坛因为我有块疤'我知道疤不能愈合'但是我做我该做的'我也不想再逐个回复'只希望并且真心的把事情圆满的解决'不做丢人的筒友。



我想问:LZ 是单纯的因为良心过不去 还是 人肉的受不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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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7-5 00:12
  • 签到天数: 284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12-11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看钱退了吗,主动退了再说话,先确认个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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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18 01:4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2-11 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主本性不算太坏,毕竟年轻。大家说话也该留点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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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 语言很犀利   其实我也是这么想的 本来作为局外人不想吭声   但是网上混这么多年 极少见有片子回头的 也不容易 下面是我想说的:
    我知道论坛很多桐油前辈都很心善,片子能回头确实不容易,该给个改错的机会。

    但是改错,绝对绝对不仅仅是还钱这么简单,还了钱心里就舒坦了?

    本人新手 刚来手电论坛2月,但是这么短的时间,只要到交易区就很醒目看到“李享泽=片子”,虽然根本不知道是谁,但是 这名字=片子 太TM熟悉了!!我甚至记不清楚手电的型号,都能记清楚这个名字!!

    楼主可想而知,你被挂在论坛一两年时间,造成了多大的恶劣影响,很负责任地说,即便你今天还了钱,道了歉,只要你以后在网上混,让别人知道你是“李享泽”,即便在毫不相干的其它论坛,如果有人指出你是片子,也是正常的!

    不论对论坛,还是对自身,造成的影响,恐怕都不是简单还钱能够弥补的。

    我相信你自己或许不在乎什么人肉,你今天所做的,只不过想通过还钱道歉,求别人不要影响你无辜的女朋友。这其实说到底还是怕被人肉。你一直说自己是良心过不去,这可能会有,但还是有一定程度影响到了生活。

    你也懂得退让忏悔来保护亲人,其实这有点求饶,但是我相信“民风淳朴”的手电论坛的前辈桐油们,对你改错的要求是很低的:恐怕只要还钱道歉,他们也就不会再说什么。

    至于你想把自己造成的影响挽回到什么地步,这完全在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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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9 04:3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2-11 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虚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吃,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犯了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不是简简单单一个认错一个对不起不好意思就能敷衍过去的!!!!否则这个世界还需要规则还需要法律来干什么???你自己应该清楚你涉嫌的欺诈金额足以构成起诉的量刑!!!诚心悔过,国徽下的大堂才是你该去的地方,你应该站在那个最公开的平台来乞求被你欺骗过被你伤害过的人的宽恕!!!!!而不是假惺惺的跑回来装模作样,愚弄大家的智商!!!!!记住,做错事就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应有的代价!!!!!{:1_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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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9 04:3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2-11 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前面的某位兄弟看法一样,不接受法律法规及道义的惩罚,我不相信你能改,绝对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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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又看了一下,又发现一点:

    楼主对论坛上的人公布其各种信息的行为,非常在意恼火,甚至认为:如果把他骗人的事,和别人公布他信息的事同时让公家判决,骗点钱反而不严重,公布别人信息倒成了大罪。

    用你的话说:小偷偷了东西是一回事,小偷被捉到打了个残废又是另外一回事。

    我现在告诉你:如果把一个正常人打成残废会被判10年的话,那么把一个小偷打成残废肯定被判低于10年,甚至众人打的有可能不判!!

    如果你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就应该知道自己错在先,受害者的发怒行为完全正常!别说公布个人信息算个什么球罪,这都算是仁慈的。

    不论公家怎么判,在这件事上,楼主想想:在网上被人骗了,请问你能做些什么? 除了告诉别人谁是骗子,公布其信息,这些上当受害者,又能怎么样?

    可以这么说:犯下大错,惹下众怒,之后来道歉悔改的时候,还要计较别人曾经数落过你……

    或许你骗了那点钱,对生活没带来多少好处不说,反而惹下很多烦恼,被各种信息攻击,心里相当委屈,你得知道,自己不诚心诚意把这委屈的恶果吃了,是得不到所有人真正谅解的。

    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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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8 20:5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2-11 0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居然才看到,不管什么情况,行动上是好的,支持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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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8-8 16:57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12-11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小说《杜拉拉升职记》某章节,一老外高管说过,他可以信任每个人,但只要这个人骗过他一次,此人就永不在是他信任的了。楼主信息高悬置顶,类似朱元璋时代县衙旁皮场庙里被剥皮食草的贪官皮俑起到的作用一样,令人深感人心不古,世风日下。
    其实,从根本上说,如果不是人肉,如果不是牵扯到女友,楼主纵然心中不安也未必直面此事开诚布公。但这也说明社会监督和个人行为千丝万缕的关系,人毕竟是社会性动物,直白来说就是出来混迟早还。
    鄙人言语很激烈,虽然我与楼主并无交结,但真心希望至少在论坛,这样的事情越少越好。毕竟,这个世界干净的地方不多了。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如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总是好的,不管别人怎么评说,至少楼主内心可以寻得一丝平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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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0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来论坛了,今天一进来就看到这贴,对楼主可谓印象深刻啊!其它的不说了,论坛老人心里都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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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1-21 15:49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2-12-11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楼主,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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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6-21 21:29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12-11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备开始新骗局了?  这么敬业的骗子现在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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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下前后经过,被骗的筒友确实不应当挂你女友的个人信息,一人做事一人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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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6-25 10:02
  • 签到天数: 734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12-1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了楼主的所有回帖,我只能说 楼主道歉诚意不足,拿出你的行动来 别光说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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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做个有担待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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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已经把楼主挂有网上这么长时间,都有点过度惩罚了。什么事都应当有个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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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犯宣判死刑后,2年不执行,你还去说这个人被判死刑都2年了,都有点过度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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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易洋 发表于 2012-12-11 09:34
    我觉得已经把楼主挂有网上这么长时间,都有点过度惩罚了。什么事都应当有个时间限制。
    ...

    诈骗的人被口头声讨也算过度惩罚!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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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2-1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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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5-30 18:0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12-1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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