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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实用至上

[纠纷] 你们凭什么 一致确认他是“骗子”,只有一方的文字叙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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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1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qzhangboy 于 2010-12-1 17:47 编辑

    站在论坛前辈的份上 我说一句

    不是针对你(请注意 我绝对是就事论事,没有任何 针对特定的人都意思 何况我和你不熟)

    首先 刚才那张 揭露骗子的帖子里  当事人 罗列了各种情况,我想没有必要 造假 添油加醋的 我不知道可能有 但是那不是改变事情本质的关键


    你在这里 发表 这张帖子

    我不是对你的内容有异议  

    也不是对你的人格 有异议

    我认为你没有资格 在这里发表 类似的这样的评论贴  为什么 因为 那张原帖里的当事人A到席, 当事人B还未到场 。

    你又能凭什么证明 那人 是不是 诚信没有问题呢?(简单说骗子)


    我看了下你的 注册时间是 今年4月的 总共在线 145个小时 发表了 243个帖子回复  不到论坛的全部帖子的 0.01%


    就这样的资历  能证明你在论坛待了多久


    你 在论坛经历了多少  你看到了哪些   就在这里评论


    甚至单独开一个帖子  


    如果你是在   http://www.shoudian.org/thread-165766-1-1.html  这个帖子里 回复 你这张帖子里的内容  都是合理符合资格的。


    但是我认为 你真的 没有资格 单独在2手区开这样一张帖子


    你这是在把水搅浑










    我再次在论坛提醒  请那些个 注册时间 短  在线没有几个小时 才发了几个贴的 ID们   注意好自己的言行


    安心在论坛先潜水下 先把基本的 东西弄清楚  或者先到处灌灌水 和论坛的大伙混熟了 掺和一些有纠纷的帖子

    否则的话 你是没有资格 在那些纠纷贴里面 大谈特谈的   如果你坚持这样做 就是在 让别人认为 你是某些 见不得人的利益团体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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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一方如有冤屈可以跟帖说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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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9 01:11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12-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世界和平的使命就交给LZ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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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你没有资格 在这里发表 类似的这样的评论贴  为什么 因为 那张原帖里的 “原告”到席, ”被告“还未到场 。

    你又能凭什么证明 那人 是不是 诚信没有问题呢?(简单说骗子)

    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6:54


    能惊动您,是我的荣幸啊。也诚惶诚恐。

    被告?那至少是“疑似”吧?请问:怎么在那里 被 如此定性了呢?以致于 个人信息都被公布出来了?

    我从未说 那人 没有问题,更未动企图证明那人没有问题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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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擦!还是老前辈牛逼!顶你个老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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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12-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惊动您,是我的荣幸啊。也诚惶诚恐。

    被告?那至少是“疑似”吧?请问:怎么在那里 被 如此定性了呢?以致于 个人信息都被公布出来了?

    我从未说 那人 没有问题,更未动企图证明那人没有问题的念头。 ...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7:08

    这些个人 信息 不是隐私 只要是会员  把鼠标移到你的头像上就会出现的信息

    我在我的回复中引用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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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11-3 19:27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i

    1、不轻易确认某人是骗子,更不该轻易公布个人信息;

    2、反省自己为何被骗,避免大家再出类似错;

    3、净化论坛,反对喷*。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6:16

    很像官腔,假大空,没有一句实在的。
    就我所知,公布“骗子榜”的坛子不是一两个。论坛本来就是个爱好者聚集地,大家的交易很多情况下是出于一种信任,自然少了C2C交易的很多流程(比如之前的一些团购、代购,有先货、先款的)。你偏偏要证据,哪里去找个白纸黑字的证据给你?前面兄弟说的那个来电转移如果属实,你说这都不能说明这个“骗”的话还需要什么来证明?你不相信可以和当事人双方去联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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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力围观 真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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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不是法庭,公道自在人心
    即便是法庭,我们也可以将那个帖子视为卖家(原告)的起诉书,自然要对买家(或被告)的行为做出定性,这一点没有问题.
    其他桐油在里面的评论,其实也是在等买家出现后听取双方观点才能公允.但因为前面说了论坛不是法庭,桐油发言自然无所顾忌,牵涉个人情感因素亦在所难免.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全正确,但从上位法角度,保护人民群众言论自由,更为重要
    对于该帖,楼主心有疑虑,认为主观认定买家为骗子不合适,这是楼主的权利,也是您学过法律的体现.同时,从社会评论的角度,单独就此事件开帖,做泛泛的评论,并表达自己的看法(对未全面掌握事实而做有罪推定这一行为的看法),无可厚非----但要注意,是泛泛的评论----因为您要评论的,并非是发帖人的行为,而是没有充分掌握双方事实的旁观者的评价行为----而不是对该事件表达自己不同于大部分桐油的评价.

    而从本帖的演变,已经不在符合您的初衷,或许我猜测的初衷与真相不符,也没办法没心情去印证了
    最后说一句:我维护您发言的权利,虽然不同意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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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7 14:28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12-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看法,区别只在于有没有跟帖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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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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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12-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无聊,还“疑似”被告,被告意思是“被人告”,谁说过被告就一定有罪?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2

    嘿嘿 我那个被告和原告 这是个代表词而已

    如果你认为 我用词不严谨 我可以编辑

    对于我是?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  我不反驳不争辩(不代表我认可, 但是我保留你认可的权利)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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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无聊,还“疑似”被告,被告意思是“被人告”,谁说过被告就一定有罪?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2


    你自己没看懂吧。

    既然是被告“骗人”,那自然是“疑似骗子”。你都知道不一定有罪,为何把别人定性为“骗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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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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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我那个被告和原告 这是个代表词而已

    如果你认为 我用词不严谨 我可以编辑

    对于我是?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  我不反驳不争辩(不代表我认可, 但是我保留你认可的权利) 哈哈 ...
    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7:36


    长官,他是说我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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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72楼,人家好象说的不是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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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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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每个坛子的二手区都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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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现在到了说文解字的情节了,相信坛友都能看明白!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41

    你理会错了,我的意思是说LZ要在被告一词前面加上“疑似”二字无聊!如果确是我表达不清,我修改一下!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9




    自己面壁。{:1_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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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12-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会错了,我的意思是说LZ要在被告一词前面加上“疑似”二字无聊!如果确是我表达不清,我修改一下!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9

    原来如此啊

    是我误会了

    但是 我还是感觉到自己的用词确实不严谨(论坛不是法庭,用法律术语不河 蟹)

    特别进行修改为 当事人A,B

    你不用修改 是我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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