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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判断的主要依据,应该在于证实
1,被告捡拾到的"戒指"是否为原告遗失
2,若1号证据成立,则原告遗失的戒指,是否为其告诉的标的,即价值4.6万的钻戒
3,被告捡拾戒指后的处理行为究竟为何,此为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此三项证据均得到证实后,构成证据链条,方可作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生效判决
其中任意链条断裂都无法形成现在的判断
至于举证责任,1.2两项由原告方承担,在原告方证实1.2两项证据后,3项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下面谈点我个人的看法:
证据链条中极为关键的1.2两项其实很难证明,我不清楚现实中该举证和验证的过程如何完成,但是在遗失物现已灭失(无论是被侵占还是确实丢弃)的情况下,要证明该遗失物的价值真实性除非有完善的人证物证存在,否则很难认定--------发票和停车场录象,只能证明:1,原告曾经有过一价值4.6万的戒指;2,原告在停车场的遗失物(按描述假设其位置已被锁定)被被告捡拾走
按照个人判断,无法证明原告遗失的,即被告捡到的就是价值4.6万的戒指(当然,如果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则除外)。
如该证据无法验证,则整个证据链条断裂,无法构成有效的证明,此案应不予受理
最后说点题外话,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国家讲依法治国时间并不长,但是既然此事进入法律程序,就应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进行处理。身为法务工作者,切忌的是以个人判断来影响案件的走向,原被告双方的法律权益均应得到法律的无差别保障,这无论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还是维护法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请记住: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以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最终实现宏观上的实体正义,因此在法治进程中,因实体正义而违背程序正义的情况要尽量避免,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通过增补法条或者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式来进行调整,而不是粗暴地以维护实体正义为名破坏程序正义,这将在制度上破坏法治进程,最终堕落回人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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